最严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号称“最严网贷新规”的靴子终于落地。
今天(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布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亦即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双监管。
此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借款上限”也正式揭开面纱。《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在单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企业法人最多借款100万元。
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
小编综合各家媒体消息,将《办法》亮点大致总结如下:
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小额分散的金融模式、客户定位,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资产端资金段合理定价;网贷机构应该坚持专业化经营。
个人最高只能借到100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
《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李均锋表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目前投资端和资产端都有丰富的金融机构,现在服务不到位的是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此外,投资端也有丰富的产品,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而P2P定位就是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需求。我们通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
其次,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大的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实地的风险控制,是解决不了的。
最后,从我们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网贷平台来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控都比较好,经营都比较正常。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涉及到资金池和期限拆分,悖离了P2P的模式,进行线下营销。
中央和地方双负责监管
《办法》称,将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除了外部监管,《办法》也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
此前,债权转让是否被“否定”成为业界平台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否被阻隔,成为这个行业还继续生存与否的关键,让平台长出一口气的是,还为债权转让留了“一口气”。
《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财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预告:《办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何影响?P2P公司如何应对挑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独家采访业内专家和P2P行业代表,聆听有价值的解读就持续关注我们吧~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互联网金融”主题文章精选:
互金协会李东荣:低收入群体识别与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足,发展普惠金融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CF40工作论文 | 中国式行业协会与 P2P 网络借贷的自律管理